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人:发布《办法》有三个目的。根据《办法》第一条,这三个目的一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二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为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地开拓新业务,提升服务水平。这也就是要制定《办法》的原因。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创新,丰富银行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给予了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空间和动力。然而,我国对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政策并不配套,原有收费法规政策缺乏一致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混乱,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地方物价局之间的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我们就了解到有的银行同城不同网点就存在收费品种和收费水平不一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后,即会同原国家计委研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讨论制定相关规章。2003年4月,该项工作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承办。
记者:无论是银行的机构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对《办法》的出台均十分关心,那么,《办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共20条,是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活动的法律文件,分别就银行服务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储蓄收费管理以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广大民众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和保护。 《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规定不涉及具体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对具体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或商业银行自身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此外,由于国内银行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银行竞争还不充分,为防止商业银行对其他未知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损害居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银行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和对广大居民和企业的影响程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办法》制定过程中,始终贯彻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提供服务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形成价格同盟,搞价格垄断;另一方面,对一些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利益的收费项目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直接影响广大居民利益的服务收费主要有两类:(1)储蓄存款、取款、开户和销户业务,(2)基本结算业务,包括汇款、支票业务等。对这类业务,《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同一城市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开户、存款、大额以下取款、销户等4种基本存取款业务收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定价权限应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对外国银行分行,则指定主报告行,由主报告行统一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服务项目制定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要求商业银行收费定价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现因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行为。商业银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受中国银监会和社会监督。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的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监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记者:《办法》没有对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进行限定,那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外币服务的收费是如何考虑的? 负责人:根据《办法》第七条,对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包括外币储蓄业务的定价方式实际上采用的是市场调节价。对外币业务完全采用市场调节价,也是与商业银行外币服务的发展情况直接相关的。从调查了解情况看,外币业务对国内广大居民的影响较小,而且多年来其收费已经形成了市场上普遍接受的价格,同时,这些收费标准大都参照了国外同行的水平,也起到了为国内银行制定收费标准提供参照的作用。
记者:《办法》颁布实施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品种可能会增多,这会不会增加老百姓的支出和影响老百姓享受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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