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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可向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成为本行的贷款客户。
一、 借款基本条件:
1、 您的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3、 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经营业绩良好,借款有符合我国政策法规规定的合理用途,确能产生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本息;
5、 您的企业在申请借款时需提供具有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品。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贷款的经济实力,并承担连带责任。抵(质)押物(包括不动产及动产)须符合我行的要求,并需登记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偿还贷款债务时,银行有权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如果您的企业具备很好的信誉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的规定,我行经审批同意后可免除担保,向您提供信用贷款。
6、 您的企业还应在我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本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二、 币种、期限及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代币。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和中期两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根据贷款性质、币种、用途、方式、期限、风险等的不同来确定,其中外汇贷款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中注明,客户可在申请贷款时查询。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
三、 借款申请:
流动资金贷款由我行各公司金融部门受理。您的企业初次向本行申请借款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2、 书面借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3、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司章程;
5、 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借款涉及的购销合同、批文、海关报关单;
7、 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8、 担保人章程(合资、合作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
9、 担保人担保授权书;
10、 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在本行接受客户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并审批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希望您早日成为我行的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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