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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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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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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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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三、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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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1、抵押、质押 (1)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b、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c、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d、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e、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 (2)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抵押物清单; b、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c、抵押物评估材料; d、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e、抵押物投保证明。 (3)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质物清单; b、质物所有权证明; c、质物评估材料; d、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 2、保证反担保 (1)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a、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b、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c、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d、连续两年盈利; e、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2)反担保单位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验资报告;* c、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d、贷款证;* e、资信证明;* f、企业章程;* g、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 3、保证金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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